未正名原住民族必須適用《原基法》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重大缺失(之2)

May 24, 2025·
蔡維哲
蔡維哲
· 7 閱讀時間(分鐘)
blog 評論

本文為系列文章第二篇,延續前文對《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概念謬誤的批評,本文將指出《草案》最嚴重的錯誤莫過於將「平埔原住民族群」排除《原住民基本法》(下稱《原基法》)的適用,《草案》其他諸多謬誤之處,留待後續逐一批判。

未正名原住民族必須適用《原基法》

《草案》「平埔原住民族群」概念之錯誤,更需連結《草案》第22條合併觀察。詳言之,《草案》第22條雖未指明,但透過釋義學的解釋可以合理的推論「平埔原住民族群」不適用《原基法》。

原民會新聞稿投影片第6頁表示因「現行政策,是針對『山地及平地原住民』的需求制定」,從而語言文化以外之其他權利需要另行制定。而原民會的官員則表示:「但是有一些權利可能後續還要看各機關情況,因為現在的情況就是我們不太清楚他們的客觀需求是什麼,可能還要日後法案通過之後,才會有更進一步的確認。」

眾多學者專家之聲明業已指出基於「國家繼承之殖民結構與歷史責任」因而呼籲應確保「屬南島語系民族之其他臺灣原住民族」實質納入並適用我國《原住民族基本法》,行政院推出之《草案》,違背學者專家之專業見解,令人遺憾。本文贊成眾多學者專家之聲明,並同時補充為何未正名原住民族必須立即適用《原基法》的三點理由。

一、基本權利涉及人性尊嚴,與客觀需求無關

原民會的官員表示,不清楚平埔族群的客觀需求是什麼,因此不確定權利要如何規劃。

姑且不論,106年的原住民身分法草案就已經提出平埔族群的民族權利要另以法律定之,時隔八年,原民會仍然不知道平埔族群的需求在哪?這樣的執政效率,執政黨政府真的有把平埔原住民族群的權利放在心上嗎?

如果原民會是以「客觀需求」來規劃草案,則令人困惑的是,究竟是哪個平埔族群的族人表示需要《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不需要《原基法》?因此行政院《草案》將前兩者納入,而將《原基法》排除?

眾多學者專家的聲明已經表達此客觀需求,則按照原民會的主張,《草案》第22條應納入《原基法》的適用。

然而,本文也必須同時指出,透過「需求」來劃定「平埔原住民族群」的「個人權利」與「族群權利」的範圍,在立法的方法論上是完全錯誤的。

「權利」,特別是「憲法上權利」,跟個人主觀的「需求」無關。不論個人主觀想不想要有這個「權利」,權利都會存在,今日某甲鄭重宣示其要放棄言論自由。某甲仍會有言論自由。今日,某甲又表示,放棄選舉權,終身不投票。國家仍然必須將投票通知書寄給某甲,某甲的「需求」跟制度上必須規劃權利是無關的。

以原住民族的權利而言,今日甲族表示本族不要自治權(參原基法第4條),甲族也不因此喪失自治權,制度上也不能因此不規劃自治權,因為「權利」,特別是「憲法上權利」,是不能任意拋棄的。

二、未正名原住民族無法適用《原基法》會傷害已正名原住民族的憲法權利

平埔族群權利受限,所有原住民族權利必然受損

原民會草擬的《草案》將傷害原住民的憲法權利,原民會知道嗎?

《草案》使平埔族群無法適用《原基法》,不僅涉及平埔族群,更會影響到目前已經正名的16族原住民族。原因是憲法法庭111憲判17號解釋中已經明確揭示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上所稱的原住民族,包括「屬南島語系民族之其他臺灣原住民族」。

憲法增修條文只有一種原住民族。一旦有任何法律區隔「未正名」或「已正名」的原住民族,任何一方的憲法權利都會受損。因此,當「未正名」的原住民族的憲法權利種類越少、範圍越小時,「已正名」的原住民族的憲法權利種類越少、範圍越小。

在憲法法庭已經認定「屬南島語系民族之其他臺灣原住民族」也屬於憲法上原住民族的情況下,《草案》使平埔族群不適用《原基法》,形同國家機關(行政院、原民會)正式表態主張《原基法》不是原住民族的憲法上權利,否則為何「憲法上的原住民族」無法享有「憲法上的原住民權利」?

《原基法》權利的憲法位階岌岌可危

具體而言,當《草案》通過後,若某一未正名之原住民族,提起憲法訴訟,主張「平埔原住民族」不適用《原基法》違反其「憲法上原住民族」憲法上權利時,原民會的立場為何?

如果要捍衛《草案》的正當性,原民會一種可能的答辯方式是《原基法》所規範的「原住民族」權利僅是「法律」權利,並非「憲法」權利。

然而,這樣的答辯將帶來嚴重的後果:《原基法》所規範的所有原住民族權利都將被降格為「法律權利」,失去憲法的保障。屆時,不僅平埔族群的權利受到影響,已正名16族原住民族的《原基法》權利,也都將面臨被立法者任意限縮的風險。

換言之,倘若原民會為了捍衛《草案》,被迫主張《原基法》的權利不是「憲法」權利,這種立場等同於將所有原住民族的權利基礎削弱。這是對所有原住民族利益的巨大傷害,也完全背離了原民會應當保護原住民族權利的職責。

退步言之,縱使原民會選擇不主張《原基法》權利是法律權利。《草案》第22條排除《原基法》之規定亦有違平等原則,憲法法庭勢必認定《草案》第22條排除《原基法》之規定違憲,而需擴張於未正名原住民族適用《原基法》之權利。

《草案》不惜以原住民族《原基法》所對應的憲法權利為祭品,也要剝奪平埔族群的《原基法》權利,這樣的取捨及代價,原民會想清楚了嗎?原民會下定決心做這樣的決斷了嗎?

請容本文再次強調,憲法雖然規定多種「原住民」,但憲法上只有一種「原住民族」,所有的「原住民族」必須同舟共濟。侵害「平埔原住民族」的權利,就是侵害「原住民族」權利。在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之後,此即為必然之結果。

從而,為避免傷害原住民族憲法上權利之隱憂,最直接的解決方法就是於《草案》第3條將「平埔原住民族群」概念刪除,因而所有「原住民族」均適用《原基法》;如果在「平埔原住民族群」概念仍存在的情況下,則應於《草案》第22條具體規定「平埔原住民族群」適用《原基法》。

三、族群平等,團結國家

依據《草案》之規劃,「平埔原住民族群」不適用《原基法》,所造成的第三個影響是會破壞族群間的平等,進而創造族群間的分裂,而無法團結國家。

憲法第5條「各民族一律平等」與憲法第7條「人民無分種族,在法律上一切平等」,仔細探究憲法的規範意旨,究竟為何除了第7條的人民平等外,要另外規範民族的平等?學說上有諸多討論,惟本文主張,唯有族群間的實質平等,方能導致國家真正的團結。也唯有真正的團結,才能成為一個真正的共同體。

如同筆者先前的投書所述,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案件所彰顯的意義,不僅僅是原住民族自我認同權,更涉及各族群間是否、及如何能夠平等尊嚴。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最後選擇只處理「原住民(族)身分認同權」,而未處理族群平等權的議題。但總統、行政院、立法院,恐怕不能忽視族群平等權背後的團結意涵。

結語

綜上所述,《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在概念設計上存在根本性缺陷,不僅會導致原住民族權利體系的分化,更將形成違憲的差別待遇,並損害所有原住民族的憲法權利基礎。行政院表面上為平埔族群爭取權利,實則以「平埔原住民族群」的新分類限縮其權利範圍,這既不符合憲法上民族平等的理念,亦無助於促進台灣社會的團結。

原住民族的權利不是「需求」的問題,而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當我們以「資源有限」或「需求不明」為由削弱某些原住民族的權利時,將動搖了整個原住民族權利體系的憲法基礎。在台灣邁向真正多元文化社會的道路上,需要的是平等對待所有原住民族,而非創造新的差別與分化。

謹此,呼籲行政院撤回現有草案,重新擬定符合憲法精神的法案,明確規定所有原住民族均適用《原基法》,讓台灣的原住民族政策真正建立在族群平等與尊嚴的基礎上。唯有如此,才能實踐憲法所揭櫫的「各民族一律平等」理念,促進國家的團結與和諧。

※作者為律師,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案件西拉雅族人訴訟代理人。

原文連結:https://www.upmedia.mg/tw/commentary/judicial-human-right-issues/230691

蔡維哲
作者
律師(106 臺檢證字第 14036 號)

蔡維哲,執業律師,目前在永信法律事務所擔任合夥律師。臺大法律系、臺大經濟所畢業。如果您有法律問題想諮詢或委任,歡迎來信。

訴訟實務上,近年主要的工作包括代表釋憲律師團處理西拉雅族正名憲法訴訟(111 憲判字第 17 號)、擔任卡債受害人自救會法律顧問,以及處理破產、消費者債務清理相關案件。

在學術上,我嘗試把實證方法與經濟學思維帶進法律研究。碩士論文以 RDD 與 DiD 研究減刑條例對法官量刑的影響,曾獲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傑出碩博士犯罪防治研究論文獎」特優。

我關心的主題橫跨司法實證、法律經濟分析、平埔族群的法律處境、破產與金融機構管制,也關注機器學習時代的法規挑戰。如果您在上述領域有合作或討論的想法,歡迎寫信給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