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埔原住民族群」概念謬誤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重大缺失(之1)

May 23, 2025·
蔡維哲
蔡維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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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行政院公開其所擬定的《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下稱《草案》)。然而,該立法方向與眾多學者專家之聲明相違背,藏身於法條後的概念體系更有諸多有待商榷之處、恐亦有害於原住民族權利的長期發展,更不利於國家與社會的團結,謹先以本文提出《草案》涉及的錯誤-創設不必要的「平埔原住民族群」概念,《草案》其他諸多謬誤之處,留待後續逐一批判。

「平埔原住民族群」概念之謬誤

《草案》第3條創設「平埔原住民族群」的概念。然而,創設「平埔原住民族群」概念,並不會帶來任何好處,反而導致概念的混亂,進而治絲益棼。

首先,一般語境下,「平埔原住民族群」固然包括多個族(如西拉雅族、馬卡道族等),但西拉雅族、馬卡道族都是個別的「原住民族」,西拉雅族並不會是「原住民族群」。但在《草案》的規劃下,當各族取得「原住民族」的認定後,依據《草案》第三條,西拉雅族竟然會是「平埔原住民族群」,而不是「平埔原住民族」,《草案》立法品質之粗糙,令人困惑。

更嚴重的是,「平埔原住民族群」將帶來不必要的分類與分化。

現行《原住民身分法》將原住民區分為「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已備受原運者及有識者視為極大的錯誤,且視之為將來改革之重點,原民會何苦在遭分化的「原住民」上,又創造分化的「原住民族」?

具體而言,創設「平埔原住民族群」概念,原住民法體系下將導致出現至少三種「原住民族」概念,包括:1.指涉現存16族概念之狹義「原住民族」、2.「平埔原住民族群」3.指涉包含「平埔原住民族群」與(現存16族)之「原住民族」概念之廣義「原住民族」。

撇除抽象的法律論理,更具體的說,現行已存在的「噶瑪蘭族」,會是甲、「(指涉16族的狹義)原住民族」?乙、「平埔原住民族群」?丙、同時是「(指涉16族的狹義)原住民族」也同時是「平埔原住民族群」?丁、有兩個「噶瑪蘭族」,一個是「(指涉16族的狹義)原住民族」一個是「平埔原住民族群」?

如果是甲「噶瑪蘭族」是「(指涉16族的狹義)原住民族」,則目前尚未登記的噶瑪蘭族人的族群權利與個人權利,即應適用現行原住民族法體系,但此遭遇憲法平等權的挑戰,這樣的立法政策,有明顯的差別待遇,違憲的可能性極高,也難以想像有任何可以為之辯護的法律理由與道德理由。撇除法學的討論不談,難道兩個「噶瑪蘭族」就是執政黨政府的原住民政策嗎?

以「噶瑪蘭族」為例,可見《草案》之荒謬,但縱使暫且不論「噶瑪蘭族」,僅論目前尚未正名的其他平埔族群,創設「平埔原住民族群」的概念也沒有任何優點,即使將《草案》中的「平埔原住民族群」概念刪除,也不會遇到任何立法技術的問題,則究竟有何創造「平埔原住民族群」概念的必要性存在?

就此,最直接的解決方法就是將《草案》第3條「平埔原住民族群」概念刪除。所有的原住民族都是原住民族。《草案》有諸多問題,更深層的問題—排除平埔族群適用《原基法》—將在下一篇文章中詳細論述。

※作者為律師,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案件西拉雅族人訴訟代理人。

原文連結:https://www.upmedia.mg/tw/commentary/judicial-human-right-issues/230689

蔡維哲
作者
律師(106 臺檢證字第 14036 號)

蔡維哲,執業律師,目前在永信法律事務所擔任合夥律師。臺大法律系、臺大經濟所畢業。如果您有法律問題想諮詢或委任,歡迎來信。

訴訟實務上,近年主要的工作包括代表釋憲律師團處理西拉雅族正名憲法訴訟(111 憲判字第 17 號)、擔任卡債受害人自救會法律顧問,以及處理破產、消費者債務清理相關案件。

在學術上,我嘗試把實證方法與經濟學思維帶進法律研究。碩士論文以 RDD 與 DiD 研究減刑條例對法官量刑的影響,曾獲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傑出碩博士犯罪防治研究論文獎」特優。

我關心的主題橫跨司法實證、法律經濟分析、平埔族群的法律處境、破產與金融機構管制,也關注機器學習時代的法規挑戰。如果您在上述領域有合作或討論的想法,歡迎寫信給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