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噶瑪蘭族?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缺失(之6)
本文指出《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第13條將導致「兩個噶瑪蘭族」的荒謬現象,使同一民族因法律地位不同而產生權利落差,違反族群平等與個人平等原則,主張應刪除「平埔原住民族群」概念。
本文指出《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第13條將導致「兩個噶瑪蘭族」的荒謬現象,使同一民族因法律地位不同而產生權利落差,違反族群平等與個人平等原則,主張應刪除「平埔原住民族群」概念。
本文聚焦《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第5至9條民族認定要件,批評文化特徵獨特性要件之操作困難、「客觀歷史紀錄」採用法定證據主義之過度限縮,以及民族成員身分認定要件之設計謬誤。
本文聚焦《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第12條「五年公告期間」之登記期間限制,批評此規定重蹈《原住民身分法》限期登記之歷史錯誤,不僅有違平等權,更嚴重侵害原住民兒童之身分權利。
本文批評《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將「平埔原住民族群」排除《原住民基本法》之適用,主張未正名原住民族必須立即適用《原基法》,否則將同時傷害已正名16族原住民族的憲法權利。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第3條創設「平埔原住民族群」之概念,本文批評該概念將導致不必要的分類與分化,並造成原住民族法體系下「原住民族」概念的混亂,主張應直接刪除此概念。
本文主張在正式提出原住民身分法修法草案前,政府應做好兩項關鍵準備:一是延攬具備平埔族群認同之族人擔任原民會高階政務官;二是先行開放平埔族群的「暫定原住民身分登記」。
本文主張即使不修憲,立法者亦可透過重新定義平地原住民與山地原住民之概念,或比照婦女保障名額設計方式,於不分區名額中保障平埔族群立委席次,以落實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