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再有對詐欺犯科處鞭刑之議。本文從我國自波蘭引渡詐欺犯之首例出發,說明依歐洲人權法院判決先例,法定刑含鞭刑者,歐洲各國必須拒絕引渡;並以新加坡與馬來西亞的經驗指出,鞭刑實則替前往歐洲的詐欺犯關上引渡的門、打開有罪無罰的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