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認定「程序」的商榷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缺失(之5)
本文聚焦《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第10至12條民族認定之程序規定,批評其採用公聽會而非聽證會、審議會組織設計不明確,並主張應將審議會自決策機關轉為諮詢機關,回歸原住民族自決精神。
本文聚焦《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第10至12條民族認定之程序規定,批評其採用公聽會而非聽證會、審議會組織設計不明確,並主張應將審議會自決策機關轉為諮詢機關,回歸原住民族自決精神。
本文聚焦《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第5至9條民族認定要件,批評文化特徵獨特性要件之操作困難、「客觀歷史紀錄」採用法定證據主義之過度限縮,以及民族成員身分認定要件之設計謬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