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 standalone="yes"?><rss version="2.0" xmlns:atom="http://www.w3.org/2005/Atom"><channel><title>噶瑪蘭族 | 蔡維哲</title><link>https://tsaiweiche.com/tags/%E5%99%B6%E7%91%AA%E8%98%AD%E6%97%8F/</link><atom:link href="https://tsaiweiche.com/tags/%E5%99%B6%E7%91%AA%E8%98%AD%E6%97%8F/index.xml" rel="self" type="application/rss+xml"/><description>噶瑪蘭族</description><generator>HugoBlox Kit (https://hugoblox.com)</generator><language>zh-Hant</language><lastBuildDate>Mon, 23 Jun 2025 00:00:00 +0000</lastBuildDate><image><url>https://tsaiweiche.com/media/icon_hu_ed8381e2c16d8b6b.png</url><title>噶瑪蘭族</title><link>https://tsaiweiche.com/tags/%E5%99%B6%E7%91%AA%E8%98%AD%E6%97%8F/</link></image><item><title>兩個噶瑪蘭族？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缺失（之6）</title><link>https://tsaiweiche.com/blog/pingpu-identity-law-draft-6/</link><pubDate>Mon, 23 Jun 2025 00:00:00 +0000</pubDate><guid>https://tsaiweiche.com/blog/pingpu-identity-law-draft-6/</guid><description>&lt;p&gt;前文已經批評《草案》創設「平埔原住民族群」之概念恐將導致兩個噶瑪蘭族的疑慮。不過筆者在撰寫前文，是採用歸謬論證，推論出恐將導致兩個噶瑪蘭族。&lt;/p&gt;
&lt;h2 id="兩個噶瑪蘭族草案明確表態"&gt;兩個噶瑪蘭族：草案明確表態&lt;/h2&gt;
&lt;p&gt;其實依據《草案》第13條之規定，原民會已經明確表態確實會出現兩個噶瑪蘭族，一個是現存之噶瑪蘭族，一個是噶瑪蘭平埔族（姑且如此稱之，詳細名稱待定）。&lt;/p&gt;
&lt;p&gt;詳言之，《草案》第13條規定明確提及仍需依照《草案》第5條提出民族成員身份要件，換言之，仍需經過審議會審議，而審議會通過的當然就會是屬於《草案》第3條的「平埔原住民族群」，而不是原基法第2條的「原住民族」。而且第13條立法理由是稱「依本法取得平埔原住民族群成員之身分」而非取得「平埔原住民」身份，因此可見確實會成立新的「平埔原住民族群」，而非屬於既有原住民族底下的「平埔原住民」身份。&lt;/p&gt;
&lt;h2 id="權利落差同族不同命的憲法爭議"&gt;權利落差：同族不同命的憲法爭議&lt;/h2&gt;
&lt;p&gt;換言之，依據《草案》之規劃，噶瑪蘭族得享有《原基法》等族群權利，而噶瑪蘭平埔族則不得享有《原基法》等族群權利。而屬於平原或山原的噶瑪蘭族人得享有現行原住民法制之個人權利，而屬於平埔原的噶瑪蘭族人則無法享有相關權利。&lt;/p&gt;
&lt;p&gt;本文認為，這樣的立法措施不可能通得過憲法第5條族群平等權與第7條個人平等權的檢驗，不僅是人倫悲劇，也是政治悲劇。&lt;/p&gt;
&lt;h2 id="擴大效應16族原住民族的全面分裂危機"&gt;擴大效應：16族原住民族的全面分裂危機&lt;/h2&gt;
&lt;p&gt;而藏在《草案》第13條背後的，並不只是噶瑪蘭族還包括現存的其餘15族原住民族。&lt;/p&gt;
&lt;p&gt;依據《草案》第13條立法理由可見，所有未能登記為「平地原住民」與「山地原住民」而自認為原住民者，均可提依第13條申請民族成員身份，並成立新的「平埔原住民族群」，再進而取得平埔原住民身份。&lt;/p&gt;
&lt;p&gt;而因為「限期登記」而未能成為「平地原住民」者，絕非僅限於平埔族群，還包括居住於平地之「高山族」（日治時期生番登記），而因居住於平地且錯過「限期登記」的傳統16族的族人。&lt;/p&gt;
&lt;h2 id="42個原住民族荒謬預測的現實可能"&gt;42個原住民族：荒謬預測的現實可能&lt;/h2&gt;
&lt;p&gt;據悉，目前共有將近10個平埔族群提出申請，而目前共16個原住民族、容本文大膽猜測，將來恐怕會有42個原住民族，亦即包括16個原住民族、16個原住民族（所對應的平埔原住民族群），及10個平埔族群。&lt;/p&gt;
&lt;p&gt;當然現實上相信不會有成立這麼多16個原住民族（所對應的平埔原住民族群），但依本文保守估計，除了前述的噶瑪蘭平埔族外，至少會包括阿美平埔族與排灣平埔族。&lt;/p&gt;
&lt;h2 id="具體案例斯卡羅與阿美族人的困境"&gt;具體案例：斯卡羅與阿美族人的困境&lt;/h2&gt;
&lt;p&gt;以公視電視劇《斯卡羅》聞名的龜仔律（甪）社（Kuraluts），有認為是排灣化的卑南族人，而該族族人現正與原民會訴訟中（目前案件繫屬於最高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2號判決龜仔甪族人敗訴，族人上訴中），即是典型的例子，斯卡羅人多有不具備原住民身份者將來亦有可能依《草案》成為排灣平埔族（或者卑南平埔族？），並據以取得平埔原住民身份。&lt;/p&gt;
&lt;p&gt;此外，文獻上亦有指出屏東的滿州鄉、恆春鎮那些還沒有取得原住民身分的阿美族，此部分亦有極高的可能性依《草案》成為阿美平埔族，並據以取得平埔原住民身份。&lt;/p&gt;
&lt;h2 id="憲法法庭協同意見書的明確指引"&gt;憲法法庭協同意見書的明確指引&lt;/h2&gt;
&lt;p&gt;又或者黃昭元大法官在111年憲判字第17號案件的協同意見書中第18頁的註19已明確指出：「至於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第2款有關平地原住民之『登記期間限制』要件，相較於第1款山地原住民之要件，是否構成不利差別待遇，而違反平等？本席亦認違憲。未來如有本屬平地原住民（如阿美族、屏東縣滿州鄉的排灣族等）之各族原住民，由於上述登記期間限制致無法補登記為平地原住民，並有適當之聲請案時，本庭仍得審查並宣告系爭規定之上述登記期間限制違憲。」&lt;/p&gt;
&lt;h2 id="結論回歸正道修正錯誤"&gt;結論：回歸正道，修正錯誤&lt;/h2&gt;
&lt;p&gt;兩個噶瑪蘭族、兩個阿美族、兩個排灣族真的妥適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lt;/p&gt;
&lt;p&gt;刪除「平埔原住民族群」概念，讓所有原住民族都是原住民族，方為正道。唯有如此，才不會因此有排灣平埔族或阿美平埔族的荒謬情況發生，也才能避免同一民族內部因法律地位不同而產生的權利落差與族群分裂。&lt;/p&gt;
&lt;p&gt;西拉雅族人也好、斯卡羅人也好，這些有輝煌歷史紀錄的原住民族，迄今都不是原住民，將來也不會是原住民族，這件事實在太荒謬、太可笑、也太可悲了。&lt;/p&gt;
&lt;p&gt;※作者為律師，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案件西拉雅族人訴訟代理人&lt;/p&gt;
&lt;p&gt;原文連結：https://www.upmedia.mg/tw/commentary/reader-submissions/232922&lt;/p&gt;</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平埔原住民族群」概念謬誤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重大缺失（之1）</title><link>https://tsaiweiche.com/blog/pingpu-identity-law-draft-1/</link><pubDate>Fri, 23 May 2025 00:00:00 +0000</pubDate><guid>https://tsaiweiche.com/blog/pingpu-identity-law-draft-1/</guid><description>&lt;p&gt;近日，行政院公開其所擬定的《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下稱《草案》）。然而，該立法方向與眾多學者專家之聲明相違背，藏身於法條後的概念體系更有諸多有待商榷之處、恐亦有害於原住民族權利的長期發展，更不利於國家與社會的團結，謹先以本文提出《草案》涉及的錯誤－創設不必要的「平埔原住民族群」概念，《草案》其他諸多謬誤之處，留待後續逐一批判。&lt;/p&gt;
&lt;h2 id="平埔原住民族群概念之謬誤"&gt;「平埔原住民族群」概念之謬誤&lt;/h2&gt;
&lt;p&gt;《草案》第3條創設「平埔原住民族群」的概念。然而，創設「平埔原住民族群」概念，並不會帶來任何好處，反而導致概念的混亂，進而治絲益棼。&lt;/p&gt;
&lt;p&gt;首先，一般語境下，「平埔原住民族群」固然包括多個族（如西拉雅族、馬卡道族等），但西拉雅族、馬卡道族都是個別的「原住民族」，西拉雅族並不會是「原住民族群」。但在《草案》的規劃下，當各族取得「原住民族」的認定後，依據《草案》第三條，西拉雅族竟然會是「平埔原住民族群」，而不是「平埔原住民族」，《草案》立法品質之粗糙，令人困惑。&lt;/p&gt;
&lt;p&gt;更嚴重的是，「平埔原住民族群」將帶來不必要的分類與分化。&lt;/p&gt;
&lt;p&gt;現行《原住民身分法》將原住民區分為「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已備受原運者及有識者視為極大的錯誤，且視之為將來改革之重點，原民會何苦在遭分化的「原住民」上，又創造分化的「原住民族」？&lt;/p&gt;
&lt;p&gt;具體而言，創設「平埔原住民族群」概念，原住民法體系下將導致出現至少三種「原住民族」概念，包括：1.指涉現存16族概念之狹義「原住民族」、2.「平埔原住民族群」3.指涉包含「平埔原住民族群」與（現存16族）之「原住民族」概念之廣義「原住民族」。&lt;/p&gt;
&lt;p&gt;撇除抽象的法律論理，更具體的說，現行已存在的「噶瑪蘭族」，會是甲、「(指涉16族的狹義)原住民族」？乙、「平埔原住民族群」？丙、同時是「(指涉16族的狹義)原住民族」也同時是「平埔原住民族群」？丁、有兩個「噶瑪蘭族」，一個是「(指涉16族的狹義)原住民族」一個是「平埔原住民族群」？&lt;/p&gt;
&lt;p&gt;如果是甲「噶瑪蘭族」是「(指涉16族的狹義)原住民族」，則目前尚未登記的噶瑪蘭族人的族群權利與個人權利，即應適用現行原住民族法體系，但此遭遇憲法平等權的挑戰，這樣的立法政策，有明顯的差別待遇，違憲的可能性極高，也難以想像有任何可以為之辯護的法律理由與道德理由。撇除法學的討論不談，難道兩個「噶瑪蘭族」就是執政黨政府的原住民政策嗎？&lt;/p&gt;
&lt;p&gt;以「噶瑪蘭族」為例，可見《草案》之荒謬，但縱使暫且不論「噶瑪蘭族」，僅論目前尚未正名的其他平埔族群，創設「平埔原住民族群」的概念也沒有任何優點，即使將《草案》中的「平埔原住民族群」概念刪除，也不會遇到任何立法技術的問題，則究竟有何創造「平埔原住民族群」概念的必要性存在？&lt;/p&gt;
&lt;p&gt;就此，最直接的解決方法就是將《草案》第3條「平埔原住民族群」概念刪除。所有的原住民族都是原住民族。《草案》有諸多問題，更深層的問題—排除平埔族群適用《原基法》—將在下一篇文章中詳細論述。&lt;/p&gt;
&lt;p&gt;※作者為律師，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案件西拉雅族人訴訟代理人。&lt;/p&gt;
&lt;p&gt;原文連結：https://www.upmedia.mg/tw/commentary/judicial-human-right-issues/230689&lt;/p&gt;</description></item></channel></r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