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蹈覆轍的「限期登記」規定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重大缺失(之3)
本文聚焦《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第12條「五年公告期間」之登記期間限制,批評此規定重蹈《原住民身分法》限期登記之歷史錯誤,不僅有違平等權,更嚴重侵害原住民兒童之身分權利。
本文聚焦《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第12條「五年公告期間」之登記期間限制,批評此規定重蹈《原住民身分法》限期登記之歷史錯誤,不僅有違平等權,更嚴重侵害原住民兒童之身分權利。
本文批評《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將「平埔原住民族群」排除《原住民基本法》之適用,主張未正名原住民族必須立即適用《原基法》,否則將同時傷害已正名16族原住民族的憲法權利。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第3條創設「平埔原住民族群」之概念,本文批評該概念將導致不必要的分類與分化,並造成原住民族法體系下「原住民族」概念的混亂,主張應直接刪除此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