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 standalone="yes"?><rss version="2.0" xmlns:atom="http://www.w3.org/2005/Atom"><channel><title>刑事政策 | 蔡維哲</title><link>https://tsaiweiche.com/tags/%E5%88%91%E4%BA%8B%E6%94%BF%E7%AD%96/</link><atom:link href="https://tsaiweiche.com/tags/%E5%88%91%E4%BA%8B%E6%94%BF%E7%AD%96/index.xml" rel="self" type="application/rss+xml"/><description>刑事政策</description><generator>HugoBlox Kit (https://hugoblox.com)</generator><language>zh-Hant</language><lastBuildDate>Wed, 15 Jul 2026 00:00:00 +0000</lastBuildDate><image><url>https://tsaiweiche.com/media/icon_hu_ed8381e2c16d8b6b.png</url><title>刑事政策</title><link>https://tsaiweiche.com/tags/%E5%88%91%E4%BA%8B%E6%94%BF%E7%AD%96/</link></image><item><title>孫中山先生的追隨者，應反對鞭刑</title><link>https://tsaiweiche.com/blog/sun-yat-sen-caning/</link><pubDate>Wed, 15 Jul 2026 00:00:00 +0000</pubDate><guid>https://tsaiweiche.com/blog/sun-yat-sen-caning/</guid><description>&lt;p&gt;一九四四年，吳濁流在戰時的臺灣偷偷寫下短篇小說
。小說裡，農夫老李被陳大人構陷，「即時判打笞刑二十五板」，五日後綁上笞刑臺，「一道鞭痕紅了轉青」。打完二十五鞭，老李「坐不得，站不起，只是像狗一樣爬回去」。&lt;/p&gt;
&lt;p&gt;吳濁流寫下的，是他親身經歷的時代。一九〇四年，臺灣總督府發布《罰金及笞刑處分例》，明定笞刑僅適用於「本島人及清國人」。笞刑不打日本人，日本內地早在明治年間即已廢除身體刑。同一個行為，日本人罰錢，臺灣人挨打。&lt;/p&gt;
&lt;p&gt;就在鞭子抽打臺灣人的同一個年代，海峽對岸發生了一件相反的事。&lt;/p&gt;
&lt;p&gt;民國元年三月，孫中山先生以臨時大總統之令，
、
。令文寫道：「國家之所以懲創罪人者，非快私人報復之私」；對於身體刑，「從未有濫加刑威，虐及身體，如體罰之甚者」。細看同一個月發布的其他命令：廢跪拜，
，
；其後，《臨時約法》公布，人民身體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審問、處罰。這一批政令與約法完成了同一件事。帝制之下，不受酷刑是皇恩，繫於君主一念，可給可收；民國之下，不受酷刑是憲法的保障，不容任何人恣意處分。這場刑政改革，本質上是一場身分的改造，把臣民的身體，變成公民的身體。&lt;/p&gt;
&lt;p&gt;如今，鞭刑的提案出自以總理信徒自任的政黨。我願意相信提案委員的動機是治安，但必須指出這個提案在法統上的矛盾。它要國人投票，推翻孫中山先生的手令。而歷史上推翻過這道手令的，只有一個人：民國三年十一月，袁世凱頒布《易笞條例》，把鞭子請回中華民國的法律；翌年，袁世凱稱帝。帝制覆滅，笞刑隨之而廢。&lt;/p&gt;
&lt;p&gt;往上追，道統的答案也是一致的。子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以皮肉之痛恐嚇，只能使人畏罰，不能使人知恥。慎刑恤刑，原是中國道統。孫中山先生的禁令，是這條道統在共和體制裡的完成。&lt;/p&gt;
&lt;p&gt;往下看，臺灣史的這個時刻也意味深長。笞刑廢止於一九二一年：前一年，朝鮮的笞刑已在三一運動的怒火之後被廢止；而臺灣總督府廢止笞刑的理由有三：順應世界時勢，符合人道精神，避免貧富差別造成行刑的不公。一百年前，連殖民者都承認了這三件事。今日的提案委員，願意承認嗎？&lt;/p&gt;
&lt;p&gt;有人說，新加坡行得通。且記住一件事就夠：歷史上真正把鞭子用在臺灣人身上的政權只有一個，它的名字叫殖民。&lt;/p&gt;
&lt;p&gt;子曰：「始作俑者，其無後乎。」聖人所惡，在開惡例之漸。孫中山先生當年禁刑訊、禁體罰，二令同月併發，因為他明白：兩者同根。國家的手一旦獲准為了「正當目的」施痛於人的身體，禁忌便跟著鬆動。《竇娥冤》：「恰消停，才甦醒，又昏迷。」、「一杖下，一道血，一層皮。」，對罪犯可施以鞭刑，對嫌犯施以刑求有何不可？偵訊室外，教室內。對罪犯可施以鞭刑，對不良少年施以體罰有何不可？鞭子一旦回來，就不會停在提案者以為的地方。&lt;/p&gt;
&lt;p&gt;孫中山先生廢過體罰制度；連殖民者日本帝國，都親手丟棄過它的臺灣版本。鞭子落在誰的背上，誰就還是臣民；使中國人不再是臣民，是孫中山先生畢生之業，也是三民主義的核心。重執此鞭，殖民復辟也，帝制復辟也。自命中山先生追隨者，沒有第二個答案。&lt;/p&gt;
&lt;p&gt;＊作者為執業律師。&lt;/p&gt;
&lt;p&gt;原文連結：https://www.storm.mg/article/11149070&lt;/p&gt;</description></item><item><title>鞭刑國際代價　恐難引渡詐欺犯回台</title><link>https://tsaiweiche.com/blog/caning-extradition/</link><pubDate>Mon, 13 Jul 2026 00:00:00 +0000</pubDate><guid>https://tsaiweiche.com/blog/caning-extradition/</guid><description>&lt;p&gt;立院近來再有對詐欺犯科處鞭刑之議。要看清其真實代價，得先從一場引渡說起。&lt;/p&gt;
&lt;p&gt;二〇二四年，劉姓詐欺嫌犯從波蘭被引渡回台，是我國從歐洲引渡人犯的首例。成功奠基於兩件事。其一，台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此為台灣與歐盟成員國之間的首部協定，以防止有罪無罰為目的，且引渡前要確認是否違反人權，並不得損害波蘭身為歐盟成員國之義務。其二，歐洲人權法院二〇二二年的判決認定：將人引渡中國，有遭受酷刑之虞，波蘭才改交台灣。成功引渡的前提是台灣沒有酷刑風險！&lt;/p&gt;
&lt;p&gt;這項前提係依據多則歐盟人權法院的判決先例。Tyrer 案認定：身體刑本身即屬「有辱人格的處罰」，牴觸歐洲人權公約。Soering 案再進一步，把人遣送至有真實風險遭此刑罰的國家，遣送國自身即違反公約。規則因此很簡單：法定刑含鞭刑者，歐洲各國必須拒絕引渡，除非請求國保證不執行。&lt;/p&gt;
&lt;p&gt;這對台灣絕非理論。酒駕致死後逃回英國的林克穎，得否引渡回台的關鍵在於台灣是否「監所太擠」？連監所太擠都可能違反歐洲人權公約，法定刑裡的鞭刑，根本無法過關，除非台灣保證不執行自己的法律。&lt;/p&gt;
&lt;p&gt;「保證不執行」，新加坡示範過。搶匪 Roach 在倫敦被捕，新加坡為了要人，保證不施以鞭刑。人回星國後，法院依法仍判處鞭刑，最後由總統行使赦免權免除鞭刑。抓到人，卻無法施以刑罰，豈能謂正義？&lt;/p&gt;
&lt;p&gt;拒絕保證，下場是僵局。馬來西亞警官 Sirul 被判重刑後逃往澳洲，而馬國拒絕保證；犯人在澳洲一待近十年，馬國判決至今執行不了。&lt;/p&gt;
&lt;p&gt;鞭刑提案鎖定的詐欺，恰恰是逃犯最多、最國際化的罪名；刑事偵查本已艱難，再加上鞭刑，效果就是凡前往歐洲國家的犯嫌，自動取得「免回台」的法律保障護身符；甚至連取證也無法。鞭刑支持者以為舉起了重典；實則替前往歐洲的詐欺犯，關上引渡的門，打開有罪無罰的窗。&lt;/p&gt;
&lt;p&gt;嚴懲重罪，人同此心。但讓罪犯回不來、讓證據拿不到的刑罰，懲罰的是台灣自己。鞭子舉起來，詐欺犯回不來！&lt;/p&gt;
&lt;p&gt;（作者為執業律師）&lt;/p&gt;
&lt;p&gt;原文連結：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762409&lt;/p&gt;</description></item></channel></r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