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論文研究《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對法官量刑的影響。依據該法,法官於民國96年7月16日後審理竊盜案件時,若竊盜的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之前,且法官宣告該犯罪刑期在一年半以下時,法官須另外宣告刑期減半。本文的研究問題即為:於此種情況時,法官是否會加重原本的宣告刑期來抵銷《減刑條例》的減刑效果?本文使用96年所有地方法院一審含竊盜罪的判決作為樣本,使用regression discontinuity design與difference-in-difference為研究方法。研究發現,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