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就消債條例第133條適用之情形之檢討
摘要
本文檢討法院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33 條常見的解釋。本文主張第 133 條之可處分所得應以遭債權人強制執行(扣薪)後之實領薪資計;而所謂所得應係指增加自有財產之情形方屬之,因變賣財產並未增加自有財產,從而變賣財產之款項並非可處分所得;而借貸之撥款金,亦未增加自有財產,故借貸之撥款亦非可處分所得。
類型
出版物
月旦財經法雜誌,2024 年特刊期,頁 86-105

作者
律師(106 臺檢證字第 14036 號)
蔡維哲,執業律師,目前在永信法律事務所擔任合夥律師。臺大法律系、臺大經濟所畢業。如果您有法律問題想諮詢或委任,歡迎來信。
訴訟實務上,近年主要的工作包括代表釋憲律師團處理西拉雅族正名憲法訴訟(111 憲判字第 17 號)、擔任卡債受害人自救會法律顧問,以及處理破產、消費者債務清理相關案件。
在學術上,我嘗試把實證方法與經濟學思維帶進法律研究。碩士論文以 RDD 與 DiD 研究減刑條例對法官量刑的影響,曾獲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傑出碩博士犯罪防治研究論文獎」特優。
我關心的主題橫跨司法實證、法律經濟分析、平埔族群的法律處境、破產與金融機構管制,也關注機器學習時代的法規挑戰。如果您在上述領域有合作或討論的想法,歡迎寫信給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