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論文研究《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對法官量刑的影響。依據該法,法官於民國96年7月16日後審理竊盜案件時,若竊盜的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之前,且法官宣告該犯罪刑期在一年半以下時,法官須另外宣告刑期減半。本文的研究問題即為:於此種情況時,法官是否會加重原本的宣告刑期來抵銷《減刑條例》的減刑效果?本文使用96年所有地方法院一審含竊盜罪的判決作為樣本,使用regression discontinuity design與difference-in-difference為研究方法。研究發現,於平均六個月的竊盜罪中,法官約會加重30至40天,影響程度約為17%至22%,而在次群體的分析中,發現法官在較為嚴重的竊盜罪,加重量刑的程度也較高。這樣的結果暗示法官既想維持特定的刑期,又擔心過度加重量刑可能導致被告上訴,法官在兩者權衡之下做出了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