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中山先生的追隨者,應反對鞭刑

一九四四年,吳濁流在戰時的臺灣偷偷寫下短篇小說〈陳大人〉。小說裡,農夫老李被陳大人構陷,「即時判打笞刑二十五板」,五日後綁上笞刑臺,「一道鞭痕紅了轉青」。打完二十五鞭,老李「坐不得,站不起,只是像狗一樣爬回去」。
吳濁流寫下的,是他親身經歷的時代。一九〇四年,臺灣總督府發布《罰金及笞刑處分例》,明定笞刑僅適用於「本島人及清國人」。笞刑不打日本人,日本內地早在明治年間即已廢除身體刑。同一個行為,日本人罰錢,臺灣人挨打。
就在鞭子抽打臺灣人的同一個年代,海峽對岸發生了一件相反的事。
民國元年三月,孫中山先生以臨時大總統之令,禁刑訊、禁體罰。令文寫道:「國家之所以懲創罪人者,非快私人報復之私」;對於身體刑,「從未有濫加刑威,虐及身體,如體罰之甚者」。細看同一個月發布的其他命令:廢跪拜,廢「大人」「老爺」稱呼,禁止買賣人口;其後,《臨時約法》公布,人民身體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審問、處罰。這一批政令與約法完成了同一件事。帝制之下,不受酷刑是皇恩,繫於君主一念,可給可收;民國之下,不受酷刑是憲法的保障,不容任何人恣意處分。這場刑政改革,本質上是一場身分的改造,把臣民的身體,變成公民的身體。
如今,鞭刑的提案出自以總理信徒自任的政黨。我願意相信提案委員的動機是治安,但必須指出這個提案在法統上的矛盾。它要國人投票,推翻孫中山先生的手令。而歷史上推翻過這道手令的,只有一個人:民國三年十一月,袁世凱頒布《易笞條例》,把鞭子請回中華民國的法律;翌年,袁世凱稱帝。帝制覆滅,笞刑隨之而廢。
往上追,道統的答案也是一致的。子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以皮肉之痛恐嚇,只能使人畏罰,不能使人知恥。慎刑恤刑,原是中國道統。孫中山先生的禁令,是這條道統在共和體制裡的完成。
往下看,臺灣史的這個時刻也意味深長。笞刑廢止於一九二一年:前一年,朝鮮的笞刑已在三一運動的怒火之後被廢止;而臺灣總督府廢止笞刑的理由有三:順應世界時勢,符合人道精神,避免貧富差別造成行刑的不公。一百年前,連殖民者都承認了這三件事。今日的提案委員,願意承認嗎?
有人說,新加坡行得通。且記住一件事就夠:歷史上真正把鞭子用在臺灣人身上的政權只有一個,它的名字叫殖民。
子曰:「始作俑者,其無後乎。」聖人所惡,在開惡例之漸。孫中山先生當年禁刑訊、禁體罰,二令同月併發,因為他明白:兩者同根。國家的手一旦獲准為了「正當目的」施痛於人的身體,禁忌便跟著鬆動。《竇娥冤》:「恰消停,才甦醒,又昏迷。」、「一杖下,一道血,一層皮。」,對罪犯可施以鞭刑,對嫌犯施以刑求有何不可?偵訊室外,教室內。對罪犯可施以鞭刑,對不良少年施以體罰有何不可?鞭子一旦回來,就不會停在提案者以為的地方。
孫中山先生廢過體罰制度;連殖民者日本帝國,都親手丟棄過它的臺灣版本。鞭子落在誰的背上,誰就還是臣民;使中國人不再是臣民,是孫中山先生畢生之業,也是三民主義的核心。重執此鞭,殖民復辟也,帝制復辟也。自命中山先生追隨者,沒有第二個答案。
*作者為執業律師。
原文連結:https://www.storm.mg/article/11149070

蔡維哲,執業律師,目前在永信法律事務所擔任合夥律師。臺大法律系、臺大經濟所畢業。如果您有法律問題想諮詢或委任,歡迎來信。
訴訟實務上,近年主要的工作包括代表釋憲律師團處理西拉雅族正名憲法訴訟(111 憲判字第 17 號)。
在學術上,我嘗試把實證方法與經濟學思維帶進法律研究。碩士論文以 RDD 與 DiD 研究減刑條例對法官量刑的影響,曾獲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傑出碩博士犯罪防治研究論文獎」特優。
我關心的主題橫跨司法實證、法律經濟分析、平埔族群的法律處境、破產與金融機構管制,也關注人工智慧時代的法規挑戰。如果您在上述領域有合作或討論的想法,歡迎寫信給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