鞭刑國際代價 恐難引渡詐欺犯回台

2026年7月13日·
蔡維哲
蔡維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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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近來再有對詐欺犯科處鞭刑之議。要看清其真實代價,得先從一場引渡說起。

二〇二四年,劉姓詐欺嫌犯從波蘭被引渡回台,是我國從歐洲引渡人犯的首例。成功奠基於兩件事。其一,台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此為台灣與歐盟成員國之間的首部協定,以防止有罪無罰為目的,且引渡前要確認是否違反人權,並不得損害波蘭身為歐盟成員國之義務。其二,歐洲人權法院二〇二二年的判決認定:將人引渡中國,有遭受酷刑之虞,波蘭才改交台灣。成功引渡的前提是台灣沒有酷刑風險!

這項前提係依據多則歐盟人權法院的判決先例。Tyrer 案認定:身體刑本身即屬「有辱人格的處罰」,牴觸歐洲人權公約。Soering 案再進一步,把人遣送至有真實風險遭此刑罰的國家,遣送國自身即違反公約。規則因此很簡單:法定刑含鞭刑者,歐洲各國必須拒絕引渡,除非請求國保證不執行。

這對台灣絕非理論。酒駕致死後逃回英國的林克穎,得否引渡回台的關鍵在於台灣是否「監所太擠」?連監所太擠都可能違反歐洲人權公約,法定刑裡的鞭刑,根本無法過關,除非台灣保證不執行自己的法律。

「保證不執行」,新加坡示範過。搶匪 Roach 在倫敦被捕,新加坡為了要人,保證不施以鞭刑。人回星國後,法院依法仍判處鞭刑,最後由總統行使赦免權免除鞭刑。抓到人,卻無法施以刑罰,豈能謂正義?

拒絕保證,下場是僵局。馬來西亞警官 Sirul 被判重刑後逃往澳洲,而馬國拒絕保證;犯人在澳洲一待近十年,馬國判決至今執行不了。

鞭刑提案鎖定的詐欺,恰恰是逃犯最多、最國際化的罪名;刑事偵查本已艱難,再加上鞭刑,效果就是凡前往歐洲國家的犯嫌,自動取得「免回台」的法律保障護身符;甚至連取證也無法。鞭刑支持者以為舉起了重典;實則替前往歐洲的詐欺犯,關上引渡的門,打開有罪無罰的窗。

嚴懲重罪,人同此心。但讓罪犯回不來、讓證據拿不到的刑罰,懲罰的是台灣自己。鞭子舉起來,詐欺犯回不來!

(作者為執業律師)

原文連結: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762409

蔡維哲
作者
律師(106 臺檢證字第 14036 號)

蔡維哲,執業律師,目前在永信法律事務所擔任合夥律師。臺大法律系、臺大經濟所畢業。如果您有法律問題想諮詢或委任,歡迎來信。

訴訟實務上,近年主要的工作包括代表釋憲律師團處理西拉雅族正名憲法訴訟(111 憲判字第 17 號)。

在學術上,我嘗試把實證方法與經濟學思維帶進法律研究。碩士論文以 RDD 與 DiD 研究減刑條例對法官量刑的影響,曾獲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傑出碩博士犯罪防治研究論文獎」特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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