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中山先生的追隨者,應反對鞭刑
本文從吳濁流〈陳大人〉與日治時期笞刑談起,回顧孫中山先生民國元年禁刑訊、禁體罰之手令,指出鞭刑提案在法統與道統上的矛盾:歷史上推翻過這道手令的只有稱帝前的袁世凱,而真正把鞭子用在臺灣人身上的政權,名字叫殖民。
本文從吳濁流〈陳大人〉與日治時期笞刑談起,回顧孫中山先生民國元年禁刑訊、禁體罰之手令,指出鞭刑提案在法統與道統上的矛盾:歷史上推翻過這道手令的只有稱帝前的袁世凱,而真正把鞭子用在臺灣人身上的政權,名字叫殖民。
立法院再有對詐欺犯科處鞭刑之議。本文從我國自波蘭引渡詐欺犯之首例出發,說明依歐洲人權法院判決先例,法定刑含鞭刑者,歐洲各國必須拒絕引渡;並以新加坡與馬來西亞的經驗指出,鞭刑實則替前往歐洲的詐欺犯關上引渡的門、打開有罪無罰的窗。
民國115年我獲提名為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未獲立法院同意。本文把當時送交立法院的33則書面答覆與簡歷,依議題類型化重新整理,涵蓋公投審查、公投綁大選、不在籍投票、陸配與原住民參政、紙本開票與可驗證性、罷免與保證金制度等,供後續研究選務法制者參考。
本文指出《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第13條將導致「兩個噶瑪蘭族」的荒謬現象,使同一民族因法律地位不同而產生權利落差,違反族群平等與個人平等原則,主張應刪除「平埔原住民族群」概念。
本文聚焦《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第10至12條民族認定之程序規定,批評其採用公聽會而非聽證會、審議會組織設計不明確,並主張應將審議會自決策機關轉為諮詢機關,回歸原住民族自決精神。
本文聚焦《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第5至9條民族認定要件,批評文化特徵獨特性要件之操作困難、「客觀歷史紀錄」採用法定證據主義之過度限縮,以及民族成員身分認定要件之設計謬誤。
本文聚焦《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第12條「五年公告期間」之登記期間限制,批評此規定重蹈《原住民身分法》限期登記之歷史錯誤,不僅有違平等權,更嚴重侵害原住民兒童之身分權利。
本文批評《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將「平埔原住民族群」排除《原住民基本法》之適用,主張未正名原住民族必須立即適用《原基法》,否則將同時傷害已正名16族原住民族的憲法權利。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第3條創設「平埔原住民族群」之概念,本文批評該概念將導致不必要的分類與分化,並造成原住民族法體系下「原住民族」概念的混亂,主張應直接刪除此概念。
本文主張在正式提出原住民身分法修法草案前,政府應做好兩項關鍵準備:一是延攬具備平埔族群認同之族人擔任原民會高階政務官;二是先行開放平埔族群的「暫定原住民身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