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就消債條例第133條適用之情形之檢討
檢討法院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33 條「可處分所得」的常見解釋,主張應以遭強制執行(扣薪)後之實領薪資計,且變賣財產、借貸撥款均不屬可處分所得。
蔡維哲,執業律師,目前在永信法律事務所擔任合夥律師。臺大法律系、臺大經濟所畢業。如果您有法律問題想諮詢或委任,歡迎來信。
訴訟實務上,近年主要的工作包括代表釋憲律師團處理西拉雅族正名憲法訴訟(111 憲判字第 17 號)、擔任卡債受害人自救會法律顧問,以及處理破產、消費者債務清理相關案件。
在學術上,我嘗試把實證方法與經濟學思維帶進法律研究。碩士論文以 RDD 與 DiD 研究減刑條例對法官量刑的影響,曾獲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傑出碩博士犯罪防治研究論文獎」特優。
我關心的主題橫跨司法實證、法律經濟分析、平埔族群的法律處境、破產與金融機構管制,也關注機器學習時代的法規挑戰。如果您在上述領域有合作或討論的想法,歡迎寫信給我。
經濟學研究所碩士
2015-09-01
2018-06-30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系學士
2010-09-01
2015-06-30
國立臺灣大學
永信法律事務所
永信法律事務所
永信法律事務所
永信法律事務所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
臺北律師公會司法改革委員會
臺北律師公會消債清理委員會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
國立臺灣大學
國立臺灣大學
檢討法院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33 條「可處分所得」的常見解釋,主張應以遭強制執行(扣薪)後之實領薪資計,且變賣財產、借貸撥款均不屬可處分所得。
分析《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後,法官是否以加重宣告刑期來抵銷減刑效果,運用 RDD 與 DiD 方法分析 96 年地方法院一審竊盜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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